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已取得学籍、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优良学风班级;
(二)文明寝室。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标兵;
(四)优秀毕业生;
(五)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
(六)综合素质测评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优良学风班级”的评奖条件
(一)班级政治方向正确坚定。班级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凝聚力强、集体荣誉感强,能积极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和班级活动;
(二)班级学风建设落实到位。班级学风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班委会、团支部积极参加、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在院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
(三)班级日常管理严格有序。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班级管理制度健全,学习氛围良好,学生到课率、集体活动出勤率不低于95%;班级优良学风寝室数超过本班级学生寝室总数的50%;
(四)班级各项学习任务完成较好
1.班级考试不及格率不超过8%(班级考试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数/班级人数);
2.班级至少成立了1个学习互助小组,每两周开展一次学习互助活动;班级同学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获取与专业相关职业技能证书;
3.班级学生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超过学校指定目标。
(五)班级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创造鼓励创新的良好风气,努力提升班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班级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竞赛中获奖的;
2.班级学生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校级及以上课题立项的;
3.班级学生在科技服务中取得良好成效的。
第十条 “文明寝室”的评奖条件
(一)文明寝室是对学生寝室每月的政治思想、学习风气、锻炼身体、纪律作风、清洁卫生、公物爱护和文明言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二)文明寝室标准:1.团结互助好;2.清洁卫生好;3.文明礼貌好;4.学习风气好;5.遵守制度好;6.安全保卫好。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政治学习认真,积极要求上进,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列(前15%内);
(三)遵规守纪,行为文明,诚实守信,知行统一;
(四)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朴实;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七)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八)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九)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违反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有课程不及格者;
6.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搞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
7.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一次被评为最差寝室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批评寝室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原则性强;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方法得当,处事公正合理,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
(四)能较好地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业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六)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七)有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学习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积极进取,文明向上,精神面貌和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异。学年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三)文科专业类学生要求掌握基础的科普知识;理工科专业类学生要求阅读了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学名著。以上情况在评选时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评;
(四)积极参加班级或院校级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和心理健康;
(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同等条件下,有学习、科研、科技、创新或比赛等成果者优先。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评奖条件执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参照省级评比条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的评奖条件
(一)在全国、省、市级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奖励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凭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的学生,学校将视作品质量和刊物级别给予奖励;
(三)获国家发明创造专利,被有关部门采用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革新成果,凭国家专利证书及有关专家学者的鉴定评审结果对其进行重奖。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测评奖”的评奖条件
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相关说明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
1.政治思想表现好,法纪意识强,品行修养好;
2.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处于全班或全年级最前列;
3.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考试科目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成绩在良好或85分以上。
(二)一至三等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班级(年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情况进行评奖。本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和选修课程)者不能享受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对其进行审定后公示。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牵头,带班辅导员组织班主任和班团干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优良学风班级”的评比办法
(一)“优良学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优良学风班级”的评比,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学院班级总数(不含新生班)的10%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文明寝室”的评定办法
(一)“文明寝室”每月评定一次;
(二)每月月底,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内务检查分、劳卫检查总分的名次,分别将排名在前20%的寝室提名为文明寝室的候选寝室;
(三)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寝室平时的精神风貌、学习风气、纪律作风、公共财物受保护程度等方面的情况,依据文明寝室的标准,评定出文明寝室;
(四)在每月寝室评比中,除评出文明寝室外,还评出表扬寝室、批评寝室;
(五)学校对每月寝室的评比情况予以通报(对文明寝室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表扬寝室予以通报表扬;对批评寝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由各班级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班级人数的10%予以提名;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必须由班主任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带班辅导员综合考核,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提名推荐办法
1.班级从班委会、团支部及寝室长以上班干部中推荐2名;
2.校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楼栋长、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龙读书社及二级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按10%的比例由指导老师提名推荐,民主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1.年度按届次分层级:一年一届,于每年9月评选;分学院级和校级两个层次评选,校级层次学习标兵在学院级层次基础上产生;
2.学院推荐或学生个人自荐:学院应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评选;学生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可自行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学院初评:学院对申报参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公开陈述或演讲,对参评学生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试测评,经综合评审确定学院级学习标兵;再根据本学院学生人数从中推荐2-4名参加学校学习标兵的评审;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校级学习标兵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校级学习标兵。
第二十五条 “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二)有专家的相关鉴定;
(三)有相关的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授予“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寝室”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综合素质测评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可兼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及评选比例
1.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奖学金
等级 |
奖学金标准(元/年) |
占班级总人数的比例 |
备 注 |
特等 |
4000 |
0.5% |
如果特等空缺,一等的比例则为5% |
一等 |
800 |
4.5% |
二等 |
500 |
10% |
三等 |
300 |
15% |
2.优秀学生奖学金
类 别 |
名额或比例 |
备 注 |
三好学生 |
学生人数的10% |
师范类、非师范类学生均可享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
优秀学生干部 |
每班2名,校级及院级干部按干部人数的10%提名 |
学习标兵 |
名额不限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受处分期限和未缴清学费或未注册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的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