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厅是艺术学院实践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院师生艺术实践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音乐厅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
一、音乐厅主要为教学科研服务,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二、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及学校大型活动需要使用音乐厅者,须遵守先申请后使用原则,至少提前3天填写《音乐厅使用申请表》,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本院教师、学生开个人专场音乐会(毕业晚会)等,使用方式同上。
四、校外单位人员使用音乐厅委托城院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租用合同。
五、音乐厅钥匙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一律凭签字批准的《音乐厅使用申请表》开门。
六、每次演出前,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位,对设备进行调试。
七、音乐厅工作人员共15人,含管理教师1人,每周四下午14:00-17:00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场80元补助。
八、灯光音响控制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未经许可,音乐厅严禁私自外接其他设备。
十、音乐厅内外严禁张贴海报等宣传、广告物品。
十一、音乐厅所有设施及物品,只限在音乐厅内使用,严禁随意挪动或携出室外。
十二、爱护厅内灯光、音响、话筒、钢琴、座椅等一切设施,若有损坏或遗失,概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十三、每次使用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检查设备的完好并记录在案。
十四、工作人员应保管好音乐厅所有设施的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十五、音乐厅严禁吸烟,讲究卫生,禁止喧哗。
湖南城市学院艺术学院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