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为了搞好艺术学院的教学工作,提高艺术学院的教学水平,规范艺术学院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章程。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是由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各系(部)主任组成的教学审议机构。在艺术学院院务会议的领导下,负责艺术学院各系(部)教学计划的审核、教改科研项目的评定推荐、教改成果的评定以及教学检查的监督等有关教学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艺术学院的教学工作,提高艺术学院的教学水平,规范艺术学院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是由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各系(部)主任组成的教学审议机构。在艺术学院院务会议的领导下,负责艺术学院各系(部)教学计划的审核、教改科研项目的评定推荐、教改成果的评定以及教学检查的监督等有关教学事项。
第三条 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课程建设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考试制度,加强实践教学,促进艺术学院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讨论重大教学问题时,可邀请艺术学院有关教师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职 权
第七条 审议艺术学院的教学计划,特别是对艺术学院教学计划的修订提出建设性意见,接受院务会议的委托对学院重大教学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八条 审议艺术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第九条 审议和推荐艺术学院教师申报国家级、省市级及校级的教研课题,组织对院级教研项目的评审,监督教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教研项目。
第十一条 指导艺术学院的重点课程建设,审议重点课程建设计划,审核重点课程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议有关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研究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四条 论证新专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修改教学委员会章程,须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教学委员会2/3委员通过,报院务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实行。